台灣選舉
台灣選舉是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授予人民參政權中投票權的一項活動。
在日治時期經過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要求,在1935年11月22日舉辦舉行首次地方議員選舉,但限制選民資格、半民選半官派,成果有限。不過同時自治、普選、參政權觀念出現,且為臺灣民眾首次行使投票權。
本條目主要是介紹中華民國時期的台灣選舉。
原則[编辑]
- 普通原則:凡是公民、戶籍設在選舉區四個月 (正副總統及公投需六個月)、且未受監護宣告者,不分財產、性別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皆有投票權
- 平等原則:一人一票、票票等值
- 直接原則:選民必須親自投票,不可透過他人行使投票權[註 1]
- 無記名 (祕密投票)原則:不可在選票上加註、簽名、蓋自己的印章,否則視為廢票;投入票匭前不可亮票、不能要求他人公布圈選內容
項目 | 選舉權 (選民) | 被選舉權 (候選人) | ||
---|---|---|---|---|
積極資格 | 國籍 |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;即中華民國國民 | ||
年齡 | ≧20;即中華民國公民 | 最起碼≧23 | ||
設籍時間 | 公職人員選舉:≧4個月 | |||
正副總統選舉:≧6個月 | ||||
消極資格 | 未受監護宣告 | 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 |
程序[编辑]
- 登記參選:參選人於特定時間內透過政黨提名或自行至選務機關 (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地選舉委員會)登記
- 競選活動:候選人於特定時間內發宣傳海報、舉辦政見發表會、造勢晚會等
- 投票:選民帶著身分證、印章和投票通知單前往投票所投票 (投票時須切記無記名原則,以免受牢獄之災)
- 開票、計票
- 公布結果
概況[编辑]
- 總統、副總統選舉 (根據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)
- 立法委員選舉 (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)
- 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:單一選區是指每一個選區只選出一位區域立委,兩票是指一票投人、一票投黨。立委席位(最少)有113席,得票比例超過5%的政黨才會被分配到席次
-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 (根據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)
公職人員 | 參選年齡 | 任期 | 可連任次數 |
---|---|---|---|
正副總統 | ≧40 | 4年 | 1次 |
直轄市市長 | ≧30 | ||
縣市長 | |||
鄉鎮市長 | ≧26 | ||
村里長 | ≧23 | 無限多次 | |
立法委員 | |||
直轄市議員 | |||
縣市議員 | |||
鄉鎮市民代表 |
公民投票[编辑]
根據《公民投票法》進行,為了實踐直接民主 (主權在民)[註 2]。
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、人事事項不可作為公投的提案。
程序大略是提案→連署→公告→投票→通過即執行、未通過則三年內不可再提出該議題。
類型[编辑]
全國性公投[编辑]
人民[註 3]、立法院或總統提案,之後經過人民連署及公告即可開始公投。
如法律複決、立法原則創制、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、憲法修正案複決 (立法院提案)、正副總統罷免案 (立法院提案)會使用全國性公投。
地方性公投[编辑]
人民提案後需經由公審會通過,之後經過人民連署及公告即可開始公投。
如地方自治法規複決、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創制、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會使用地方性公投。
人民素養[编辑]
不要賄選、收賄,若做了,則觸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及《刑法》,行政院法務部有提供檢舉獎金及檢舉專線。
平時關心政治,選舉時拒賄選、檢舉賄選、考量政見再投票,選舉後監督。
列表[编辑]
主條目:台灣選舉政治系列
參見[编辑]
參考文獻[编辑]
書目[编辑]
- 《國小社會6上》,康軒出版,2010年9月版
- 《國中社會1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2月版
-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