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选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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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选举是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授予人民参政权中投票权的一项活动。


日治时期经过台湾地方自治联盟的要求,在1935年11月22日举办举行首次地方议员选举,但限制选民资格、半民选半官派,成果有限。不过同时自治、普选、参政权观念出现,且为台湾民众首次行使投票权。

本条目主要是介绍中华民国时期的台湾选举。

原则[编辑]

  • 普通原则:凡是公民、户籍设在选举区四个月 (正副总统及公投需六个月)、且未受监护宣告者,不分财产、性别宗教、种族、阶级、党派,皆有投票权
  • 平等原则:一人一票、票票等值
  • 直接原则:选民必须亲自投票,不可透过他人行使投票权[注 1]
  • 无记名 (秘密投票)原则:不可在选票上加注、签名、盖自己的印章,否则视为废票;投入票匦前不可亮票、不能要求他人公布圈选内容
项目 选举权 (选民) 被选举权 (候选人)
积极资格 国籍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;即中华民国国民
年龄 ≧20;即中华民国公民 最起码≧23
设籍时间 公职人员选举:≧4个月
正副总统选举:≧6个月
消极资格 未受监护宣告 未受监护宣告或褫夺公权

程序[编辑]

  1. 登记参选:参选人于特定时间内透过政党提名或自行至选务机关 (行政院中央选举委员会或各地选举委员会)登记
  2. 竞选活动:候选人于特定时间内发宣传海报、举办政见发表会造势晚会
  3. 投票:选民带著身分证、印章和投票通知单前往投票所投票 (投票时须切记无记名原则,以免受牢狱之灾)
  4. 开票、计票
  5. 公布结果

概况[编辑]

公职人员 参选年龄 任期 可连任次数
正副总统 ≧40 4年 1次
直辖市市长 ≧30
县市长
乡镇市长 ≧26
村里长 ≧23 无限多次
立法委员
直辖市议员
县市议员
乡镇市民代表

公民投票[编辑]

根据《公民投票法》进行,为了实践直接民主 (主权在民)[注 2]

预算、租税、投资、薪俸、人事事项不可作为公投的提案。

程序大略是提案→连署→公告→投票→通过即执行、未通过则三年内不可再提出该议题。

类型[编辑]

全国性公投[编辑]

人民[注 3]立法院总统提案,之后经过人民连署及公告即可开始公投。

如法律复决、立法原则创制、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、宪法修正案复决 (立法院提案)、正副总统罢免案 (立法院提案)会使用全国性公投。

例如2004年强化国防公投两岸对等谈判公投皆属之。

地方性公投[编辑]

人民提案后需经由公审会通过,之后经过人民连署及公告即可开始公投。

如地方自治法规复决、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创制、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会使用地方性公投。

人民素养[编辑]

不要贿选、收贿,若做了,则触犯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及《刑法》,行政院法务部有提供检举奖金及检举专线。

平时关心政治,选举时拒贿选、检举贿选、考量政见再投票,选举后监督。

列表[编辑]

主条目:台湾选举政治系列

参见[编辑]

参考文献[编辑]

书目[编辑]

  • 《国小社会6上》,康轩出版,2010年9月版
  • 《国中社会1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2月版
  • 《国中社会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
网站[编辑]

注释[编辑]

注释[编辑]

  1. 此原则彰显了主权在民 (直接民权)
  2. 人民创制及复决的权利
  3. 需经由公审会通过

外部连结[编辑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