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选举
台湾选举是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授予人民参政权中投票权的一项活动。
在日治时期经过台湾地方自治联盟的要求,在1935年11月22日举办举行首次地方议员选举,但限制选民资格、半民选半官派,成果有限。不过同时自治、普选、参政权观念出现,且为台湾民众首次行使投票权。
本条目主要是介绍中华民国时期的台湾选举。
原则[编辑]
- 普通原则:凡是公民、户籍设在选举区四个月 (正副总统及公投需六个月)、且未受监护宣告者,不分财产、性别、宗教、种族、阶级、党派,皆有投票权
- 平等原则:一人一票、票票等值
- 直接原则:选民必须亲自投票,不可透过他人行使投票权[注 1]
- 无记名 (秘密投票)原则:不可在选票上加注、签名、盖自己的印章,否则视为废票;投入票匦前不可亮票、不能要求他人公布圈选内容
项目 | 选举权 (选民) | 被选举权 (候选人) | ||
---|---|---|---|---|
积极资格 | 国籍 |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;即中华民国国民 | ||
年龄 | ≧20;即中华民国公民 | 最起码≧23 | ||
设籍时间 | 公职人员选举:≧4个月 | |||
正副总统选举:≧6个月 | ||||
消极资格 | 未受监护宣告 | 未受监护宣告或褫夺公权 |
程序[编辑]
- 登记参选:参选人于特定时间内透过政党提名或自行至选务机关 (行政院中央选举委员会或各地选举委员会)登记
- 竞选活动:候选人于特定时间内发宣传海报、举办政见发表会、造势晚会等
- 投票:选民带著身分证、印章和投票通知单前往投票所投票 (投票时须切记无记名原则,以免受牢狱之灾)
- 开票、计票
- 公布结果
概况[编辑]
- 总统、副总统选举 (根据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》)
- 立法委员选举 (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》)
- 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制:单一选区是指每一个选区只选出一位区域立委,两票是指一票投人、一票投党。立委席位(最少)有113席,得票比例超过5%的政党才会被分配到席次
- 一般公职人员选举 (根据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)
公职人员 | 参选年龄 | 任期 | 可连任次数 |
---|---|---|---|
正副总统 | ≧40 | 4年 | 1次 |
直辖市市长 | ≧30 | ||
县市长 | |||
乡镇市长 | ≧26 | ||
村里长 | ≧23 | 无限多次 | |
立法委员 | |||
直辖市议员 | |||
县市议员 | |||
乡镇市民代表 |
公民投票[编辑]
根据《公民投票法》进行,为了实践直接民主 (主权在民)[注 2]。
预算、租税、投资、薪俸、人事事项不可作为公投的提案。
程序大略是提案→连署→公告→投票→通过即执行、未通过则三年内不可再提出该议题。
类型[编辑]
全国性公投[编辑]
人民[注 3]、立法院或总统提案,之后经过人民连署及公告即可开始公投。
如法律复决、立法原则创制、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、宪法修正案复决 (立法院提案)、正副总统罢免案 (立法院提案)会使用全国性公投。
地方性公投[编辑]
人民提案后需经由公审会通过,之后经过人民连署及公告即可开始公投。
如地方自治法规复决、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创制、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会使用地方性公投。
人民素养[编辑]
不要贿选、收贿,若做了,则触犯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及《刑法》,行政院法务部有提供检举奖金及检举专线。
平时关心政治,选举时拒贿选、检举贿选、考量政见再投票,选举后监督。
列表[编辑]
主条目:台湾选举政治系列
参见[编辑]
参考文献[编辑]
书目[编辑]
- 《国小社会6上》,康轩出版,2010年9月版
- 《国中社会1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2月版
- 《国中社会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