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社会福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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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社会福利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、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》和行政院的《中华民国建国一百年社会福利政策纲领》等办理。制定原因为现在面临高龄化、失业率高、贫富差距大、跨国人口流动等问题。

社会救助与社会津贴[编辑]

社会救助[编辑]

利用生活扶助、医疗补助、急难救助 (救助人口死亡无力殓葬者)、灾害救助、以工代赈 (政府雇用受助者)。目的在协助低所得家庭、受灾者、急难者维持基本生活、自立、自力更生。

社会津贴[编辑]

因应国民特殊需求,符合身份给一次性或定期的现金,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。例如老人津贴、儿童津贴、身心障碍津贴。

社会保险[编辑]

政府强制实施,被保险人需缴保费,当年老、疾病、死亡身心障碍、生育、职业灾害、失业、退休时可享有保险给付,目的在于降低生活风险。例如军人保险、农民保险、劳工保险、公教人员保险、全民健康保险、国民年金保险 (25~65岁,未参加军、公、教、农、劳保之民众)、学生平安保险、失业给付。

福利服务[编辑]

针对弱势族群 (如儿童少年、妇女、老人原住民新移民、身心障碍者)提供服务,帮助其身心健全发展、提升生活品质。

健康与医疗照顾[编辑]

进行长期照顾体制、强化防疫、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(如医疗巡回车服务),目的在于营造有利人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,保护、促进全民健康。

就业安全[编辑]

即壮有所用,制定《性别工作平等法》、职业训练、设就业服务站 (就业咨询、预防职业灾害、劳动法令咨询),帮助15岁以上的劳动人口促进充分就业、受雇者工作权利不忽视、提升工作福祉。

居住正义与社区营造[编辑]

居住正义[编辑]

提供房贷利息的补贴、鼓励民间兴办专供出租的社会住宅,以保障国民有适居的住宅,对于有居住需求的人提供协助。

社区营造[编辑]

1994年开始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推动“社区总体营造”,强调居民自动关心、参与社区事务,以营造社区特色,活化社区组织,利用在地资源推动社区永续发展。政府则在旁协助。

参考文献[编辑]

书目[编辑]

  • 《国中社会1上》,翰林出版,2011年4月版
  • 《国中社会1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2月版
  • 《KO会考-公民总复习讲义》,奇鼎出版,陈亚卉编著,2015年4月版

网站[编辑]

注释[编辑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