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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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立法院,又称中华民国国会,是中华民国最高立法机关,执行五权分立中的立法权。在1949年迁到台湾之后,中国国民党还是和在大陆时期一样占多数决,直到民主进步党出现之后,才有民进党的席次,这样的间接民主选举奠定了往后中华民国走向直接民主的制度。
内部人员[编辑]
职务[编辑]
- 制定、修改法律
- 审查预算
- 对总统提名的官员行使人事同意权
- 具有提案权
- 提出宪法修正案 (由人民投票复决)
- 提出领土变更案 (由人民投票复决)
- 提出正副总统罢免案 (由人民投票复决)
- 提出正副总统弹劾案 (由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)
- 监督行政院
- 质询政府官员
- 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 (倒阁案)
- 若通过:行政院院长须辞职,但可以呈请总统被动解散立法院
- 若不通过:一年内不可再对同一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
参考文献[编辑]
- 《国中社会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