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共分五级,第一级为省和直辖市,第二级为县、市(精省前称省辖市),第三级行政区划为乡、镇、县辖市和区,第四级为村、里,第五级则为邻。
目前中华民国仅能有效管辖2省,6直辖市。台湾省划分为11县、3市,福建省划分为2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