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法律
中华民国法律分为三个位阶:宪法、法律、命令,以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和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》为根本大法。
功能[编辑]
《性别工作平等法》包含了以上三者,保障了平等权和工作权。
位阶[编辑]
宪法[编辑]
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、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》又称国家根本大法、众法之母、万法之源,规范人民的权利与义务、政府的组织与职权。若有疑虑将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释。宪法由制宪国民大会制定,立法院有权提案修改,之后交由公投复决。抵触宪法之法律、命令皆无效。
法律[编辑]
由“-法”、“-律”[注 1]、“-条例”、“-通则”结尾的皆为法律。立委、行政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有权提出法律案,立法院三读通过后由总统公布,3日后生效。生效后立法院有修改的权力。若有疑虑将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释。抵触法律的命令无效。
命令[编辑]
目的是补充法律较技术性、细节性的内容。在法律授权下,行政机关可制定、发布、修改。若有疑虑将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释。
参考文献[编辑]
书目[编辑]
- 《国中社会2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9月版
网站[编辑]
注释[编辑]
注释[编辑]
- ↑ 2002年废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