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ser:Msnhinet8/中華民國琉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
中華民國琉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專為等待琉球(即沖繩縣)加入中華民國後,所特別為當地定立的小憲法:
- 1.琉球是中華民國不可分割的領土。
- 2.琉球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地方元首,琉球行政長官任期是每4年一次,得連任一次。
- 3.琉球特別行政區除了軍事和外交必須歸台灣處理外,其他都可以讓琉球人自己治理。
- 4.琉球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可設置辦事機構,但是不能設立代表處。
- 5.琉球特別行政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到各國訪問。
中華民國琉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專為等待琉球(即沖繩縣)加入中華民國後,所特別為當地定立的小憲法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