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ser:Msnhinet8/中华民国琉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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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琉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专为等待琉球(即冲绳县)加入中华民国后,所特别为当地定立的小宪法:

  • 1.琉球是中华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。
  • 2.琉球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地方元首,琉球行政长官任期是每4年一次,得连任一次。
  • 3.琉球特别行政区除了军事和外交必须归台湾处理外,其他都可以让琉球人自己治理。
  • 4.琉球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可设置办事机构,但是不能设立代表处。
  • 5.琉球特别行政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到各国访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