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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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,其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

中央政府采五权分立总统下分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

地方政府则是三权分立,但司法权已分配到各级法院,因此实质上仅有行政立法权。

中华民国政府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分权:

历史[编辑]

中华民国政府在1912年-1949年期间可以简称为中国政府,但是自从1949年中国国民党因为国共内战的关系,因而撤退到台湾来,从此中华民国政府这一招牌的通称就被改称为台湾。

中央政府[编辑]

地方政府[编辑]

工作事项[编辑]

地方政府之工作事项为:

并分为以下部门:

地方自治[编辑]

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根据《地方制度法》原始规定为:

  • 第一级 、直辖市
  • 第二级 县、省辖市
  • 第三级 乡、镇、县辖市

1997年 (民国86年)修宪、省虚级化 (又称精省、冻省)后规定为:

省虚级化后省长改称省主席省议员改称省咨议员,且就任方式从民选改为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。省的权力收归中央或并入县市。至于未废除省的可能原因在于为了反攻大陆。自此以后,省变成行政院派出机关,不再是地方自治团体。

花莲县1950年 (民国39年)开始实施地方自治,之后2010年 (民国99年)实施县市改制直辖市计划,又于2014年 (民国103年)将桃园县改制为桃园市。两次改制的原因为:能提升行政效率、均衡区域发展、建构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城市。所以今有六直辖市 (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园市)、三(省辖)市 (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)、十三县

地方政府现况为: (村、里为行政单位,不是地方自治团体;原住民区除外)

组织 公职人员 (民选) 职权
行政机关 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市长
  • 推动地方自治行政工作
  • 执行上级政府的委办事项
县市政府 县市长
乡镇市公所 乡镇市长
立法 (民意)机关 直辖市议会 直辖市议员
  • 反映民意
  • 议决地方法规、预算
  • 监督、质询地方行政机关的施政
县市议会 县市议员
乡镇市民代表会 乡镇市民代表

地方财源[编辑]

政府的经济角色[编辑]

提供公共财[编辑]

公共财具有共享、无法排他之特性,适合由政府提供,如国防治安堤防国民教育、一般道路、路灯灯塔、公立公园等。但有例外,如私人捐赠之花园、政府提供之水电及国民住宅并不是公共财。

处理外部效果 (外部性)[编辑]

外部效益是好的外部效果,对他人带来正面影响。政府会补助、减税、奖励制造外部效益者。

外部成本是不好的外部效果,对他人带来负面影响,且自己不受影响或反而受益,可能造成伤害、引起纠纷。政府会取缔、处罚、课税、收费制造外部成本者[注 1]

保障私有财产[编辑]

使人民愿意生产、储蓄、投资交易,促进经济繁荣,但与消费者保护无关。政府制定《中华民国宪法》保障人民财产权;《民法》保障夫妻财产、继承财产;《著作权法》及《专利法》保障无形财产-知识产权

维持经济秩序[编辑]

政府制定《消费者保护法》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处理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消费争议;制定《公平交易法》来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处理厂商及厂商之间的竞争争议,如不实广告联合哄抬物价、战争时囤积商品。

改善所得分配[编辑]

为了缩短贫富差距,政府制定各种税制,如累进税率[注 2]、《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》(俗称奢侈税)。

政府的支出[编辑]

包括国防、一般政务、社会福利 (支出最多)、教育科学文化、经济发展、退休抚恤、债务、一般补助、其它

政府的收入[编辑]

租税[编辑]

为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,以层级分类可分为国税和地方税:

以性质分类可分为所得税、财产税、销售税:

  • 所得税:对个人、营利事业单位课征,如个人综合所得税、营利事业所得税。
  • 财产税:对财产课征,如房屋税、土地税、使用牌照税、遗产税、赠与税。
  • 销售税:对市场上买卖行为课征,如货物税、营业税、关税、娱乐税。

而政府在课税时也遵守两项原则:

  • 负担能力原则 (量能课税原则):个人综合所得税、全民健康保险费以累进税率计算
  • 受益原则 (使用者付费):使用牌照税、中奖、挂号费、规费

公营事业盈余收入[编辑]

政府经营的营利事业之盈余。

财产收入[编辑]

出售或出租国有土地或国有房屋而得到的收入。

规费[编辑]

基于受益原则 (使用者付费)收费,如申请或办理身份证户口名簿、户籍誊本、护照签证费用,还有机场服务费、汽机车燃料费[注 3]、公有停车场停车费、高速公路通行费、公证费用、国家考试报名费、专利权注册费用、执照、诉讼费等。

举债收入[编辑]

编列预算时未注意收支平衡之结果,会形成公债,因此财政部设国债钟以提醒大家债务总额。

罚款[编辑]

因为罚金罚锾而得到的收入。

参见[编辑]

参考文献[编辑]

书目[编辑]

  • 《国小社会6上》,康轩出版,2010年9月版
  • 《国中社会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
网站[编辑]

注释[编辑]

注释[编辑]

  1. 外部成本内部化
  2. 限所得税,高所得课征多税收,低所得者反之。那些多出的税收将用于低所得者的生活补助、医疗给付、就业训练
  3. 唯一每年强制收取之规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