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政府
中央政府采五权分立,总统下分为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。
地方政府则是三权分立,但司法权已分配到各级法院,因此实质上仅有行政及立法权。
中华民国政府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分权:
- 权力分立 (横向分权)
- 均权制度 (垂直分权)
历史[编辑]
中华民国政府在1912年-1949年期间可以简称为中国政府,但是自从1949年中国国民党因为国共内战的关系,因而撤退到台湾来,从此中华民国政府这一招牌的通称就被改称为台湾。
中央政府[编辑]
地方政府[编辑]
工作事项[编辑]
地方政府之工作事项为:
- 安全卫生:治安、医疗、垃圾清理、卫生保健、消防救灾、施打疫苗
- 经济建设:都市更新、造桥铺路、观光、振兴产业、路灯 (照明)
- 教育文化:国民教育、社会教育、乡土教育、艺文活动
- 社会服务:社会救助、托育、老人安养、社会住宅
并分为以下部门:
地方自治[编辑]
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根据《地方制度法》原始规定为:
- 第一级 省、直辖市
- 第二级 县、省辖市
- 第三级 乡、镇、县辖市
1997年 (民国86年)修宪、省虚级化 (又称精省、冻省)后规定为:
省虚级化后省长改称省主席、省议员改称省咨议员,且就任方式从民选改为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。省的权力收归中央或并入县市。至于未废除省的可能原因在于为了反攻大陆。自此以后,省变成行政院派出机关,不再是地方自治团体。
花莲县于1950年 (民国39年)开始实施地方自治,之后2010年 (民国99年)实施县市改制直辖市计划,又于2014年 (民国103年)将桃园县改制为桃园市。两次改制的原因为:能提升行政效率、均衡区域发展、建构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城市。所以今有六直辖市 (台北市、新北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桃园市)、三(省辖)市 (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嘉义市)、十三县
地方政府现况为: (区、村、里、邻为行政单位,不是地方自治团体;原住民区除外)
组织 | 公职人员 (民选) | 职权 | |
---|---|---|---|
行政机关 | 直辖市政府 | 直辖市市长 |
|
县市政府 | 县市长 | ||
乡镇市公所 | 乡镇市长 | ||
立法 (民意)机关 | 直辖市议会 | 直辖市议员 |
|
县市议会 | 县市议员 | ||
乡镇市民代表会 | 乡镇市民代表 |
地方财源[编辑]
- 地方税收
- 中央补助
- 根据《财务收支划分法》
- 发放补助款、统筹分配款 (直辖市61%>县市24%>乡镇市9%,保留应急用6%)
- 自行筹措
政府的经济角色[编辑]
提供公共财[编辑]
公共财具有共享、无法排他之特性,适合由政府提供,如国防、治安、堤防、国民教育、一般道路、路灯、灯塔、公立公园等。但有例外,如私人捐赠之花园、政府提供之水电及国民住宅并不是公共财。
处理外部效果 (外部性)[编辑]
外部效益是好的外部效果,对他人带来正面影响。政府会补助、减税、奖励制造外部效益者。
外部成本是不好的外部效果,对他人带来负面影响,且自己不受影响或反而受益,可能造成伤害、引起纠纷。政府会取缔、处罚、课税、收费制造外部成本者[注 1]。
保障私有财产[编辑]
使人民愿意生产、储蓄、投资、交易,促进经济繁荣,但与消费者保护无关。政府制定《中华民国宪法》保障人民财产权;《民法》保障夫妻财产、继承财产;《著作权法》及《专利法》保障无形财产-知识产权。
维持经济秩序[编辑]
政府制定《消费者保护法》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处理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消费争议;制定《公平交易法》来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处理厂商及厂商之间的竞争争议,如不实广告、联合哄抬物价、战争时囤积商品。
改善所得分配[编辑]
为了缩短贫富差距,政府制定各种税制,如累进税率[注 2]、《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》(俗称奢侈税)。
政府的支出[编辑]
包括国防、一般政务、社会福利 (支出最多)、教育科学文化、经济发展、退休抚恤、债务、一般补助、其它
政府的收入[编辑]
租税[编辑]
为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,以层级分类可分为国税和地方税:
- 国税:所得税、遗产税、赠与税、关税、货物税、营业税 (统一发票内含5%,有时会转嫁),由行政院财政部国税局征收。
- 地方税:使用牌照税、房屋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地价税、契税、印花税、娱乐税,由各地税捐稽征机关征收。
以性质分类可分为所得税、财产税、销售税:
- 所得税:对个人、营利事业单位课征,如个人综合所得税、营利事业所得税。
- 财产税:对财产课征,如房屋税、土地税、使用牌照税、遗产税、赠与税。
- 销售税:对市场上买卖行为课征,如货物税、营业税、关税、娱乐税。
而政府在课税时也遵守两项原则:
- 负担能力原则 (量能课税原则):个人综合所得税、全民健康保险费以累进税率计算
- 受益原则 (使用者付费):使用牌照税、中奖、挂号费、规费
公营事业盈余收入[编辑]
政府经营的营利事业之盈余。
财产收入[编辑]
出售或出租国有土地或国有房屋而得到的收入。
规费[编辑]
基于受益原则 (使用者付费)收费,如申请或办理身份证、户口名簿、户籍誊本、护照签证费用,还有机场服务费、汽机车燃料费[注 3]、公有停车场停车费、高速公路通行费、公证费用、国家考试报名费、专利权注册费用、执照、诉讼费等。
举债收入[编辑]
编列预算时未注意收支平衡之结果,会形成公债,因此财政部设国债钟以提醒大家债务总额。
罚款[编辑]
参见[编辑]
参考文献[编辑]
书目[编辑]
- 《国小社会6上》,康轩出版,2010年9月版
- 《国中社会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