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民国民法

民法为所有法律中和人民生活最紧密之法律,属于私法、普通法。分为总则编、债编、物权编、亲属编、继承编五架构。规范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基本概念 编辑

  • 权利主体:人 (由总则编规范)
    • 自然人:出生~死亡适用 (涉及胎儿权益,腹中胎儿视为已出生) (一般人失踪7年、80岁以上者失踪3年、灾难过后失联1年将被宣告死亡),具有权利能力 (享受权利、负担义务)、行为能力、责任能力 (行为当时有无识别力、判断力)
    • 法人:法院登记~解散适用
      • 私法人
        • 社团法人:以人 (社员)为基础。如协会 (公益倾向)、公司 (营利倾向)
        • 财团法人:以财产 (捐钱)为基础,公益倾向。如基金会、私立学校、私立医院
      • 公法人:如国家、地方自治团体
  • 权利客体:物 (由债编、物权编规范)
    • 不动产:土地及其定著物 (房屋、未摘除之树)。物权转移时需要签订契约,并以书面登记方式
    • 动产:非不动产

规范事项 编辑

财产关系 编辑

  • 规范私人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
    • 买卖:交易完成后,一方移转财产权给他方,他方支付价金而取得所有权。口头表示即可
    • 借贷
      • A借钱给B,则A为债权人、B为债务人
      • 债务清偿后,债的关系会被消灭
      • 口头和书面契约皆可
        • 书面契约较能避免纠纷 (有纸有真相),其签名及盖章具同等效力
      • 使用借贷: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他方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
      • 消费借贷: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权予他方,他方以种类、品质、数量相同之物返还
    • 租赁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、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
      • 买卖不破租赁:房东把房子卖给别人不会影响房客的居住
    • 雇佣:一方为他方服劳务,他方给付报酬
  • 债之发生:契约成立代表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

契约 编辑

  •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间,为创设、变更、终止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
  • 成立
    • 不要式契约:原则上书面、口头都可成立
    • 要式契约:部分契约需用书面。如房屋买卖、不动产物权转移、结婚契约、收养
  • 要素
    • 要约、承诺、意思合致
    • 意思表示:明示 (言语、动作、文字表明自己意见)、暗示 (由他人推知其意见)
      • 虚伪意思表示:内心无此意,外表假装做。会被视为契约无效
  • 契约自由
    • 为私法自治精神
    • 帝王条款:诚实信用原则
    • 缔约自由、相对人选择自由、内容自由、方式自由、变更与废弃自由 (双方都同意下,但业者常因顾客至上默认)
    • 缔约自由限制:强制缔约,占有优势之一方 (如医院诊所、自来水公司、电力公司)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约
    • 内容自由限制: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、违反公共秩序、违反善良风俗、内容不可能实现者无效
    • 方式自由限制:要式契约
  • 契约自由类型
    • 强行
      • 禁止:不可以这样做
      • 限制:一定要这样做
    • 任意:尊重当事人意愿

身分关系 编辑

  • 规范私人间相互的身分关系

亲属编 编辑

  • 亲属
    • 血亲
      • 直系血亲
      • 旁系血亲
    • 姻亲
      • 配血
      • 血配
      • 配血配
        • 连襟 (配偶的姊妹的丈夫)
        • 妯娌 (配偶的兄弟的妻子)
      • !!亲家不是姻亲 (血配血)
      • 姻亲关系不会因为配偶死亡而消灭,但会因为离婚而消灭 (直系姻亲除外)。兄离婚弟可娶嫂,但夫妻离婚妻不可嫁公公
婚姻关系 姻亲关系
配偶死亡 消灭 维持
离婚 消灭 消灭
(直系姻亲除外)
  • 婚姻
    • 结婚
      • 条件
        • 形式:书面、两人以上证人 (需为完全行为能力人)签名、双方当事人至户政机关登记
        • 实质:须达法定年龄、禁止近亲结婚 (直系血亲、直系姻亲、六亲等内旁系血亲、五亲等内旁系姻亲且辈分不相等)、禁止重婚
        • 未成年人(<20岁)订婚、结婚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,当然也可撤销,除非得知后超过6个月或结婚超过1年或妻子怀孕者不得撤销
订婚法定年龄 >17岁 >15岁
结婚法定年龄 >18岁 >16岁
      • 改变
        • 身分:忠诚、同居、扶养、互为代理
        • 财产
          • 约定财产制:分为共同财产制 (离婚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)、分别财产制 (不设共同财产)
          • 法定财产制:为预设原则,不设共同财产,设家庭生活费用、零用金制。离婚后有剩馀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,将现存婚后财产减去债务、慰抚金、赠与、遗产继承后,算出差额并平均分配
    • 离婚
      • 二愿离婚:双方同意透过协议消灭婚姻,书面、两人以上证人签名、双方当事人至户政机关登记
      • 裁判离婚:向法院提出诉讼、调解、和解,公权力介入。不一定要通奸,有重大事件即可提出。无过失之一方因此生活困难的话,另一方应给予赡养费。判决后法院发公文到户政机关登记
      • 未成年子女处理方式
        • 保护教养权 (监护权):法官和社工、父母、亲属讨论后决定之
        • 扶养义务不消灭
        • 探视权:变更需由法官同意
  • 亲子
    • 拟制血亲:收养
      • 限制不可:直系血亲、直系姻亲、六亲等内旁系血亲、五亲等内旁系姻亲且辈分不相等 (指平辈间不行、晚辈不行收养长辈)、和收养者年龄差距小20岁 (夫妻共同收养时其中一方差距大于16岁即可)
      •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停止 (含遗产继承权),且即非亲生父母之婚生子女 [108学测]
    • 自然血亲
      • 婚生:在婚姻关系下受胎期间怀孕者
      • 非婚生:怀孕之时非于婚姻关系下之受胎期间
      • 视为婚生
        • 准正:先上车后补票 (同居时所生的小孩,结婚后自动视为婚生) [108学测]
        • 认领
          • 任意认领:承认为其子女或帮助抚育、报户口
          • 强制认领:不愿承认,透过法院请求认领
    • 亲权
      • 身分: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、惩戒权、法定代理权
      • 财产:财产管理权、财产使用收益处分权
    • 亲子关系属于身分权,不可抛弃

继承编 编辑

  • 原则:当然继承主义
    • 概括继承:旧制,无论财产债务皆继承,“父债子还”
    • 限定继承
      • 为预设原则
      • 财产及债务互相抵销,得正,继承人可继承;得负,继承人也不需偿还
      • 继承人须在得知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到法院
    • 抛弃继承
      • 继承人须在得知继承之时起3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
      • 继承人在法院同意后须以书面通知下一顺位继承人
被继承人 概括继承 限定继承 抛弃继承
遗产 债务 可继承金额
500万 700万 -200万 0 0
700万 200万 500万 500万 0
  • 顺序-顺位:有前无后
    1. 直系血亲卑亲属 (亲等小者先,孙辈可代位继承)
    2. 父母
    3. 兄弟姊妹
    4. (外)祖父母
    5. (另外再议定)
    • 继承失格:丧失继承权,如谋杀被继承人、伪造遗嘱等
  • 遗嘱
    • 应继分
      • 法定应继分: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遵照法律分配
      • 遗嘱应继分:遵照16岁以上无受监护宣告者用一定方式 (自书、公证、密封、代笔、口授)留下的遗嘱
    • 特留分:有遗嘱的情况下,避免其他继承人因为遗嘱应继分而损益。特留分要先给,剩下的钱再给遗嘱指定对象 (即使遗嘱指定全额也需给特留分)
当然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
身分 绝对会有 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 第三顺位 第四顺位
配偶 直系血亲卑亲属 父母 兄弟姊妹 (外)祖父母
法定应继分 全部
(无其他继承人时)
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均分 配偶拿一半
另一半其他继承人均分
配偶拿一半
另一半其他继承人均分
配偶拿2/3
1/3其他继承人均分
特留分 应继分1/2 应继分1/2 应继分1/2 应继分1/3 应继分1/3

行使原则 编辑

  • 契约自由原则
    • 契约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时成立
    • 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
  • 诚实信用原则
    • 所有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
    • 如商家不可故意隐瞒商品瑕疵
  •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
    • 行使权利不可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
  • 消灭时效
    • 长短不一,最长为15年
    • 如债权人15年间都不向债务人提醒清偿债务,当时效一到,债务人可拒绝还债

行为能力 编辑

  • 独立做有效的法律行为
  • 无行为能力人:0~7岁及受监护宣告之人,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之,否则无效
  • 限制行为能力人:7~20岁及受辅助宣告之人,其部分法律行为需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才有效,否则效力未定。其部分法律行为 (纯获益、日常生活必须)具完全效力。不法侵害他人时,法定代理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
  • 完全行为能力人:>20岁及已结婚之未成年人,法律行为具完全效力。不法侵害他人时,自己须负完全的民事责任

民事责任 编辑

  • 契约与侵权行为都会形成债
  • 契约不履行责任
    • 权利受损者可要求赔偿损失、解除契约或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契约
    • 如承包商无法在契约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
    • 如旅行社实际行程与计画行程有大出入
  • 损害赔偿责任
    • 侵权行为: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财物
    • 以回复原状为原则,金钱赔偿为例外,亦可登报道歉


基本原则 编辑

  • 所有权
    • 原:所有权绝对
    • 今:所有权社会化,如骑楼开放、机场周围限建
  • 契约
    • 原:契约自由,私法自治,国家尊重人民自由意愿,不干涉 (除非违背公共秩序、善良风俗、强制、禁止之规定)
    • 今:契约正义,地位不平等,具有优势一方威胁弱势。如电力公司拒绝供电、医院拒绝看诊。《消费者保护法》、《公平交易法》、《劳动基准法》皆介入
  • 过失
    • 原:过失责任
    • 今:无过失责任,就算没过失也要负责以保障被害人,如《民用航空法》(飞机因天灾人祸失事,航空公司皆赔)、《消费者保护法》、《大众捷运法》、《核子损害赔偿法》。英美法称为严格责任,德国法称为危险责任
  • 损害
    • 原:损害赔偿
    • 今:损害填补,使用责任保险制由集体共同承担,使被害人权益获得保障,加害人不至于破产

财产权 编辑

  • 权利:诚实信用 (不滥用权利)
  • 非财产权
    • 人格权:生命权、名誉权、贞操权、健康权
    • 身分权:亲权 (不可抛弃)、配偶权
  • 财产权
    • 债权:转移需所有当事人同意
      • 契约:无债借贷、有债借贷、买卖
      • 不当得利:应返还
      • 无因管理:和自身没被委托、无义务却为他人管理。如玻璃娃娃意外致死事件
      • 侵权行为: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财物。回复原状为原则,金钱赔偿为例外
      •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:行使权利不可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
      • 消灭时效:长短不一,最长为15年 (房租为5年)。如债权人15年间都不向债务人提醒清偿债务,当时效一到,债务人可拒绝还债
    • 物权:物权法定主义 (不得自由创设)
      • 所有权
      • 抵押权
      • 留置权
      • 地上权
      • 农育权
      • 不动产役权
      • 典权
      • 质权

侵权行为 编辑

  •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,且违反注意义务
  • 类型
    • 一般 (单独)侵权行为
      • 侵害权利:不法侵害他人权利。如抹黑造谣
      • 侵害利益: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损害他人。如诈骗集团转帐
      •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。如借车给无照之人导致车祸
    • 特殊侵权行为
      • 共同侵权:2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。如配偶和外遇对象造成自己的损害
      • 法定代理人连带: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,法定代理人因为疏于监督而需负责 (被害人可对加害人或加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任一人请求全部赔偿,但还是可以由他们共同凑钱)
      • 雇用人连带:受雇人因执行勤务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,雇主需负责 (被害人可对加害人或加害人的雇主任一人请求全部赔偿,但还是可以由他们共同凑钱)
      • 商品制造人责任
      •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
      • 危险制造人责任
  • 债之发生:侵权行为代表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,但双方未订定契约,因此民法可提供权利救济法源依据
  • 构成要件
    • 加害行为
      • 作为:直接侵害
      • 不作为:应该要做却不做,造成侵害
    • 侵害权利或利益
      • 权利:加害行为导致其私权,包括财产权 (物权、债权、智慧财产权)、非财产权 (人格权、身分权)
      • 利益:加害行为导致其丧失本来可得到之利益
    • 造成损害
      • 财产损害
      • 非财产损害:精神上造成之痛苦,可请求抚慰金
    • 因果关系:加害行为要和损害间有因果关系
    • 行为不法性:阻却违法事由 (依照法令的行为、业务上的正当行为、紧急避难的行为、正当防卫的行为)不构成
    • 行为人有责任能力:以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判断依据,即行为当时有无识别力、判断力
    •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
      • 故意侵权行为: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、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反本意
      • 过失侵权行为: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(违反注意义务)
  • 救济与损害填补
    • 赔偿主体:受害人或其家属
    • 赔偿方式:以回复原状为原则,但也可以等价金额赔偿
    • 赔偿范围: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、失去的利益
    • 过失相抵:双方当事人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错,则不得要求加害人全部赔偿
    • 赔偿时效 (消灭时效原则):知道加害人者,2年后失效;不知道加害人身分者,10年内失效 (注:民法最长的消灭时效为15年)

参见 编辑

参考文献 编辑

  • 《国中社会2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9月版
  • 《普通高中公民与社会3》,龙腾出版,2011年5月初版,2017年5月五版
  • 《普通高中选修公民与社会(上)》,龙腾出版,2012年8月初版,2018年4月四版

外部连结 编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