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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學說
,謂一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而被兩次定罪,也不能因同一些事實所引發的不同罪行而被兩次定罪,除非這些罪行涉及本質不同的
侵犯
。此外,某人的一種犯法行為現已被宣判
無罪
,即不能為同一犯法行為受第二次審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