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事不再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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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snhinet8留言 | 贡献2009年4月3日 (五) 10:29的版本

法律學說,謂一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而被兩次定罪,也不能因同一些事實所引發的不同罪行而被兩次定罪,除非這些罪行涉及本質不同的侵犯。此外,某人的一種犯法行為現已被宣判無罪,即不能為同一犯法行為受第二次審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