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政府
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,總統下分為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。
地方政府則是三權分立,但司法權已分配到各級法院,因此實質上僅有行政及立法權。
中華民國政府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分權:
- 權力分立 (橫向分權)
- 均權制度 (垂直分權)
歷史
中華民國政府在1912年-1949年期間可以簡稱為中國政府,但是自從1949年中國國民黨因為國共內戰的關係,因而撤退到台灣來,從此中華民國政府這一招牌的通稱就被改稱為台灣。
中央政府
地方政府
工作事項
地方政府之工作事項為:
- 安全衛生:治安、醫療、垃圾清理、衛生保健、消防救災、施打疫苗
- 經濟建設:都市更新、造橋鋪路、觀光、振興產業、路燈 (照明)
- 教育文化:國民教育、社會教育、鄉土教育、藝文活動
- 社會服務:社會救助、托育、老人安養、社會住宅
並分為以下部門:
地方自治
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根據《地方制度法》原始規定為:
- 第一級 省、直轄市
- 第二級 縣、省轄市
- 第三級 鄉、鎮、縣轄市
1997年 (民國86年)修憲、省虛級化 (又稱精省、凍省)後規定為:
省虛級化後省長改稱省主席、省議員改稱省諮議員,且就任方式從民選改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。省的權力收歸中央或併入縣市。至於未廢除省的可能原因在於為了反攻大陸。自此以後,省變成行政院派出機關,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。
花蓮縣於1950年 (民國39年)開始實施地方自治,之後2010年 (民國99年)實施縣市改制直轄市計畫,又於2014年 (民國103年)將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。兩次改制的原因為:能提升行政效率、均衡區域發展、建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城市。所以今有六直轄市 (台北市、新北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桃園市)、三(省轄)市 (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嘉義市)、十三縣
地方政府現況為: (區、村、里、鄰為行政單位,不是地方自治團體;原住民區除外)
組織 | 公職人員 (民選) | 職權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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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機關 | 直轄市政府 | 直轄市市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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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市政府 | 縣市長 | ||
鄉鎮市公所 | 鄉鎮市長 | ||
立法 (民意)機關 | 直轄市議會 | 直轄市議員 |
|
縣市議會 | 縣市議員 | ||
鄉鎮市民代表會 | 鄉鎮市民代表 |
地方財源
- 地方稅收
- 中央補助
- 根據《財務收支劃分法》
- 發放補助款、統籌分配款 (直轄市61%>縣市24%>鄉鎮市9%,保留應急用6%)
- 自行籌措
參見
參考文獻
書目
- 《國小社會6上》,康軒出版,2010年9月版
-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