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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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,其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

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總統下分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

地方政府則是三權分立,但司法權已分配到各級法院,因此實質上僅有行政立法權。

中華民國政府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分權:

歷史

中華民國政府在1912年-1949年期間可以簡稱為中國政府,但是自從1949年中國國民黨因為國共內戰的關係,因而撤退到台灣來,從此中華民國政府這一招牌的通稱就被改稱為台灣。

中央政府

地方政府

工作事項

地方政府之工作事項為:

並分為以下部門:

地方自治

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根據《地方制度法》原始規定為:

  • 第一級 、直轄市
  • 第二級 縣、省轄市
  • 第三級 鄉、鎮、縣轄市

1997年 (民國86年)修憲、省虛級化 (又稱精省、凍省)後規定為:

省虛級化後省長改稱省主席省議員改稱省諮議員,且就任方式從民選改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。省的權力收歸中央或併入縣市。至於未廢除省的可能原因在於為了反攻大陸。自此以後,省變成行政院派出機關,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。

花蓮縣1950年 (民國39年)開始實施地方自治,之後2010年 (民國99年)實施縣市改制直轄市計畫,又於2014年 (民國103年)將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。兩次改制的原因為:能提升行政效率、均衡區域發展、建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城市。所以今有六直轄市 (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)、三(省轄)市 (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)、十三縣

地方政府現況為: (村、里為行政單位,不是地方自治團體;原住民區除外)

組織 公職人員 (民選) 職權
行政機關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市長
  • 推動地方自治行政工作
  • 執行上級政府的委辦事項
縣市政府 縣市長
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長
立法 (民意)機關 直轄市議會 直轄市議員
  • 反映民意
  • 議決地方法規、預算
  • 監督、質詢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
縣市議會 縣市議員
鄉鎮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

地方財源

參見

參考文獻

書目

  • 《國小社會6上》,康軒出版,2010年9月版
  •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
網站

注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