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總統:修订间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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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20日 (一) 05:11的版本
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,由公民直選選出。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是行憲前於1912年開始創立的總統制,袁世凱曾經將總統制改為君主立憲制,後來被討伐後死亡,1948年行憲後的總統是至今於1949年退到台灣來之後的中國國民黨開始使用的,1950年蔣中正在台灣進行恢復政權之典禮後使用至今。任期只有四年,可以連任一次,需滿四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才有被選舉人資格,才可以參選中華民國總統。
職務
- 統帥海陸空三軍
- 依法公布立法院制定的法律
- 依法發布行政院制定的命令
- 依法發布緊急命令 (由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,但還須經過立法院追認通過才有效)
- 能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
- 能提名: (須經立法院同意才可任命)
- 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
- 被動解散立法院 (須由行政院院長呈請才可執行)
參見
參考文獻
-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